從小到大都是以多數決為依據,就是少數要以多數人的意見為主,有些時候並不見得公平,常常看到或聽到一些公寓大廈的糾紛,我本身也經歷了這種固定的多數人決定了固定少數人的不公平事件,我本身住的是七層的老式電梯公寓的七樓,100年9月搬進來的,這房子原本是親戚的房屋以借住方式提供我們暫住,住了一年後發現牆面有滲水的現象,屋頂也是水漬一片一片的,剛開始還好,久了天花板就産生霉斑,原來這是從屋頂的防漏沒有做好,由前屋主於102年的7月向管委會提出維修屋頂漏水問題,管委會以拿收據來申請補助一萬元的方式給前屋主。
於103年我女兒買下親戚這間房子;因為疫情的關係,一直延至今年也就是112年3月才自己買漆來做屋頂防水,家裡壁癌嚴重,又屋頂女兒牆下的鋼筋都己露出(如下圖片)因此,牆壁也滲水嚴重,管委會也沒人在管,於是我自己買防銹漆加上防水底漆後再加上面漆並在屋頂做了全面性的防水防晒處理,之後跟管委會申請一萬元補助時,得到的回應是一間房子一生只能申請一次,前屋主申請過了,就不能再申請了,管委會說是區分所有權人開會通過的也己併入為住戶公約,大家都應遵守,這種公約真的成立嗎?請想想這公平嗎,全社區不管有幾棟,一棟就是七層,不管怎麼表決永遠是6比1,這種固定多數欺負固定少數的議案在法律上真的站得住嗎?真是見鬼。
之後我就跟管委會要求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與住戶規約。管委會又有人話說了,這是內部機密文件不能外傳,前主委則回覆說有需要請自行到政府相關申請,這裡不能給,我又前往桃園市政府1999陳情,經過正規管道,管委會還是理由一堆就是不給,我告知主委再不給是有可能被罰錢的,又過了兩天我又打電話至陳情單位告知承辦員,我要的文件管委會還未給我,承辦人很熱心,又打了兩通電話給主委之後又回撥電話給我,叫我再去跟管委會要,主委這才說不是不給是要等總幹事有空再印給我,總算拿到我要的,所需規約與區權會會議 記錄拿到手,我又前往區公所調閱比對,確實是己被做為規約,這種規約合法嗎?如果我不能在規約成立的三個月內提出訴訟時真的就要吃下這啞吧虧嗎?拭目以待吧!。
此事發生在桃園市平鎮的學府天下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條例 第 35 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第在區權會會議記錄結果公佈後就要提出異議,再次開區權會做一次表決,但是這種不公平的議案如我前所說再表決還是輸,這時就要在三個月內前往法院提起此次議無效之訴或可起訴管委會濫用職權。
所以接下來,我將會在5月起訴管委會濫權,固定多數人暴力固定少數人。有沒在三個月內提起規約無效之讓想來要勝訴還需要法官的自由心證,雖然錢的數額不大但是這種被欺負的感覺真的很不好,還有一部份是應為,前主委現在是社區的顧問,嗆我說”法我比您懂,我在公務部門上班”這跟在當公務員有關係嗎?如果他跟我說是在當律師,或是在當流氓,我就真的會害怕,講這種話就差沒說:您是一介草民什麼都不懂還敢來講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